本報北京3月31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50號國務院令,公佈修訂後的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。《條例》共8章80條,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。
  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、生命安全和生活質量。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對規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等行為、加強醫療器械管理、保障醫療器械安全、促進產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,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適應新形勢的情形,例如分類管理制度不夠完善、生產經營企業責任比較原則、監管力度不足、法律責任過於籠統等。此次修訂,在完善分類管理、適當減少事前許可、加大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責任、強化日常監管、完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較大修改。
  修訂後的《條例》明確,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,按風險從低到高將醫療器械相應分為一、二、三類。第一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備案管理,第二類、第三類醫療器械實施產品註冊管理;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實行備案管理,第二類、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實行審批管理。同時放開第一類醫療器械的經營,對第二類醫療器械的經營實行備案管理,對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經營實行許可管理。
  《條例》加大了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在產品質量方面的控制責任,建立了經營和使用環節的進貨查驗及銷售記錄製度,增設了使用單位的醫療器械安全管理義務。
  《條例》通過增設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、已註冊醫療器械的再評價制度、醫療器械召回制度等,健全了管理制度,充實了監管手段;同時,強化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職責,進一步規範了監管行為。
  在法律責任方面,《條例》通過細化處罰、調整處罰幅度、增加處罰種類,增強了可操作性,加大了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。  (原標題:修訂後的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公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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